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二八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
日,因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復經更定執行刑後,指揮
書執畢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
」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依據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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