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六一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丁○○
被 告 甲○○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