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九八三號
原 告 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蘇崇崑
訴訟代理人 邱華康
陳家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信良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