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簡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九八三號
  原   告 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蘇崇崑
  訴訟代理人  邱華康
         陳家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信良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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