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執四字第二七一二二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有電腦
主機壹部、電腦螢幕壹部,即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查封標的物清單「編號一」、「編
號二」物品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間以本票執行裁定對於訴外人
王珮婉 聲請強制執行,詎於九十年二月八日下午,錯認台中市○○路○○號六樓
房屋內,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為王珮婉所有,進而查封,依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前段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
購買合約書乙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