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694號聲請人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乙○○
1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固得對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但對發票人以外之人即無本條之適用。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發票人以外之背書人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杰玲┌────────────────────────────────────────┐│本票附表:95年度票字第169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5年1月11日│19,650元│95年9月30日│CH234743││├──┼───────┼─────────┼───────┼────────┼──┤│002│95年1月11日│19,650元│95年8月30日│CH234742││├──┼───────┼─────────┼───────┼────────┼──┤│003│95年1月12日│19,650元│95年7月30日│CH234741││├──┼───────┼─────────┼───────┼────────┼──┤│004│95年1月11日│19,650元│95年6月30日│CH23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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