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良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6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並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2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9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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