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祥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陳世祥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逃匿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坦認全部犯行,本案業於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認被告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惟若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並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保全本案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鄭凱文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