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必成 被告 林峻輝 (原名 林家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林峻輝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容妤
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