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帶車號000000號汽車之汽車強制保險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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