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坤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0574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坤木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坤木先後犯:
1.「如附表編號1所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58號之1件贓物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2.「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86號之1件竊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3.「如附表編號3所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號之5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5罪,第一審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2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號及105年度台上字第2922號駁回上訴確定)」、
4.「如附表編號4所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號之2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罪,第一審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2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號及105年度台上字第2922號駁回上訴確定)」、
5.「如附表編號5所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號之2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罪,第一審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2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號及105年度台上字第2922號駁回上訴確定)」、
6.「如附表編號6所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號之1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編號1至6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7.「如附表編號7所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916號之1件侵占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方坤木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共1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亦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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