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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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830號原告 余雅棋 被告 謝偉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嗣於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5萬5,007元(見本院卷第161頁反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夫妻,共同經營靚偉通信有限公司(下稱靚偉通訊行),於靚偉通訊行經營期間,原告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銀行之信用卡借予被告,作為靚偉通訊行手機進貨使用,約定由被告繳納信用卡卡費,原告收入均由被告管理,然自民國106年1月起,被告即未依約定繳納信用卡卡費,共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下稱系爭卡費),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萬5,007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自行刷卡購買手機,購入手機後將手機轉賣給第三人,並自行取走買賣價金,而非係將信用卡借給被告供作靚偉通訊行進貨使用。被告未曾向原告借用信用卡,亦未向原告借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信用卡消費之方式向其借款共65萬5,007元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其提供如附表所示銀行之信用卡作為被告經營之靚偉通訊行進貨使用,現尚積欠信用卡卡費共65萬5,007元,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就系爭卡費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與被告間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於審理中固提出系爭卡費之繳費通知、購物網站
訂單畫面截圖、購物網站發票資訊截圖、靚偉通訊行出貨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至136頁),欲藉以證明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合意,前開資料或可證明系爭卡費係因於購物網站上刷卡購買手機而支出,且依購物網站發票資訊截圖「買受人/統編抬頭:靚偉通信有限公司」及「統一編號:
00000000」之記載,可認該等手機係以靚偉通訊行之名義購買,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兩造當時為夫妻關係,靚偉通訊行為兩造共同經營,所以才願以信用卡刷卡購入手機,兩造間沒有說過借或不借之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反面至182頁),足見靚偉通訊行雖以被告為負責人,然為兩造所共同經營,原告以靚偉通訊行名義購買手機,進而支出系爭卡費之原因多端,實難徒憑系爭卡費消費項目為靚偉通訊行手機購買一節,即遽推論兩造間就系爭卡費存在消費借貸合意。原告所舉前開資料,委不足以證明系爭卡費刷卡原因係本於消費借貸之原因關係,而原告就此亦未提出其他佐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卡費之款項,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5萬5,
007元,應無理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信用卡銀│當期帳單金額│未到期帳單金額│總計││號│行││││├─┼────┼──────┼───────┼───────┤│1│遠東│7,648元│53,536元│6,1184元│├─┼────┼──────┼───────┼───────┤│2│中國信託│10,261元│22,889元│33,150元│├─┼────┼──────┼───────┼───────┤│3│台新│9,656元│51,918元│61,574元│├─┼────┼──────┼───────┼───────┤│4│聯邦│4,897元│15,456元│20,353元│├─┼────┼──────┼───────┼───────┤│5│永豐│9,225元│47,648元│56,873元│├─┼────┼──────┼───────┼───────┤│6│大眾│12,392元│48,635元│61,027元│├─┼────┼──────┼───────┼───────┤│7│匯豐│7,648元│38,201元│45,849元│├─┼────┼──────┼───────┼───────┤│8│台北富邦│7,840元│21,122元│28,962元│├─┼────┼──────┼───────┼───────┤│9│國泰│9,925元│29,211元│39,136元│├─┼────┼──────┼───────┼───────┤│10│第一│10,414元│63,772元│74,186元│├─┼────┼──────┼───────┼───────┤│11│上海│12,755元│50,787元│63,542元│├─┼────┼──────┼───────┼───────┤│12│玉山│16,508元│92,663元│109,171元│├─┴────┴──────┴───────┼───────┤│總計│665,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