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再忠 被告 陳國楠 上列被告陳國楠因99年度易字第267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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