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智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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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智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智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學志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學志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之理由:㈠按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參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於民國93年9月1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並對照同法第28條之1、第29條及第87條第1項第6款前段之規定,足認同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散布」,可區分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出租之方法」及「以移轉所有權及出租以外之方法」(如出借)等3種情形,對於侵害者,則分別依第91條之1、第92條及第93條第3款加以處罰。易言之,第91條之1各項之規定,均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法之散布,不因該條第2、3項法條文字未明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等字樣,即認該條第2、3項所規範之散布方法並非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係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所有權移轉予著作財產權人或偵查機關以外之不特定對象,而致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狀態有繼續擴散之危險者謂之(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15號結論參照)。查本件係由警員喬裝買家上網向被告購買前開盜版光碟,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係出於蒐證、查緝之目的而佯稱購買,於形式上雖互有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且被告係於攜同前開盜版光碟至指定地點欲交易之際,即為警表明身分而當場查獲,實際上亦未完成移轉所有權而散布之行為。依前揭說明,尚難認被告之行為已該當於「散布」之構成要件,自不得逕以「散布」之罪名相繩。又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無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故著作權法關於「陳列」之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而當行為人將所欲散布之商品內容(含外型、設計、特徵等),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可直接瀏覽觀看該影像時,行為人既已對於其所侵害之著作物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識該項商品之來源及內容,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上開法條所稱之「陳列」行為,而應受相同之法律規範。本件被告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網頁上,刊登販賣Wii遊戲主機附贈前開盜版遊戲光碟之訊息,並張貼該遊戲主機及前開盜版遊戲光碟之照片,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於上網瀏覽觀看該拍賣網頁時,得以清楚辨識該項商品之來源及內容,與陳設擺放於貨架上之商品無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被告公開陳列前之持有行為,為其公開陳列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以單一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所有電腦遊戲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㈡爰審酌被告意圖散布而於拍賣網站上公開陳列盜版遊戲光碟
,欠缺尊重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匪淺,殊屬不該;惟兼衡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盜版遊戲光碟僅
8片,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係因前所購買之Wi
i遊戲主機及前開盜版遊戲光碟已無繼續使用之打算,始上網拍賣,此與專以販賣盜版光碟營利者不可同視,其犯罪之情節尚屬輕微,暨其犯罪之手段、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品行、擔任業務員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上網拍賣Wii遊戲主機附贈盜版遊戲光碟,致罹刑章,信其經此科刑之教訓後,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深自惕勵,導正其偏差行為,強化法治之認知,爰併宣告其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附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係侵害著作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 瑪莉歐 網球│1片│日本任天堂公司│├──┼─────────┼──┼───────────┤│2│Wii音樂│1片│日本任天堂公司│├──┼─────────┼──┼───────────┤│3│紙片瑪莉歐│1片│日本任天堂公司│├──┼─────────┼──┼───────────┤│4│薩爾達傳說│1片│日本任天堂公司│├──┼─────────┼──┼───────────┤│5│銀河瑪莉歐│1片│日本任天堂公司│├──┼─────────┼──┼───────────┤│6│音速小子│1片│日本SEGA公司│├──┼─────────┼──┼───────────┤│7│ 壞瑪莉 │1片│日本任天堂公司│├──┼─────────┼──┼───────────┤│8│模擬農場│1片│日本任天堂公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