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116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松章
訴訟代理人  賴勇宗
被   告  康協芳 即協大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
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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