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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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吳孝華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   告  陳絹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未據繳
納,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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