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94號原 告 吳孝華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 告 陳絹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未據繳納,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