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598號
原   告  劉名祐
上原告與被告 郭育禎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 板小 字第 2598 號裁定(101.12.22)[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