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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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87號
上訴人即原告 蔡淑雯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黃資峻 、
黃啟洋 、 蘇雨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835元(即上
訴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