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
月17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500008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法,違反法令
規定,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漁船用柴油壹仟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1月2日20時05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鄉○○路段。
㈢行為:以營業大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1,000公
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扣押筆錄、處理違法加儲油設施
執行完畢證明、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購入扣押
及沒入石油製品交貨單、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
成品撥交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