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富生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富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誨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刑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9條之1第1項復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曹富生先後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8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甲刑期);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刑期)。上開甲、乙刑期之刑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1月2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年12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9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所受刑之執行,已逾累犯所需之有期徒刑3分之2,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