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簡鈺剛 訴訟代理人 簡玉青
簡玉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本於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對系爭電冰箱、液晶電視機、分離式冷氣機、木製屏風及觀賞用藝品等動產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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