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世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蔡世蜂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附表:受刑人蔡世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有期徒刑│103年7月5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駕駛致交│3月││103年度│103年度沙交簡字│103年度沙交簡字│金、得易││││通危險罪│││速偵字第│第847號│第847號│服社會勞│││││││4376號├────────┼────────┤動││││││││103年7月31日│103年9月4日│││├─┼────┼────┼───────┼────┼────────┼────────┼────┼─────┤│2│不能安全│有期徒刑│103年6月2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駕駛致交│3月││103年度│103年度沙交簡字│103年度沙交簡字│金、得易││││通危險罪│││偵字第│第896號│第896號│服社會勞│││││││16127號├────────┼────────┤動││││││││103年8月15日│103年9月15日│││└─┴────┴────┴───────┴────┴────────┴────────┴────┴─────┘(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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