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 陶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弘祥┌───────────────────────────────────────────────────┐│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陶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9,000元│0000000│102年8月11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2│陶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元│0000000│102年9月11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3│陶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元│0000000│102年10月11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4│陶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元│0000000│102年11月11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5│陶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元│0000000│102年12月11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6│陶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71,366元│0000000│102年7月6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7│陶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64,983元│0000000│102年7月6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8│陶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8,719元│0000000│102年7月6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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