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秩字第二號
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關警刑字第一0九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連珠炮拾盤,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東縣○○鎮○○路二十八之五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販賣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連珠炮十盤。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並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上之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卷附之現場照片一張及連珠炮十盤扣案可證。
三、連珠炮十盤併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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