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告寶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致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39,42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