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關於原告甲○○部分: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6,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
二、關於原告乙○○部分: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三、關於原告丙○○部分: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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