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4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且經本院於94年10月6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94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被告且為本院於94年11月17日以其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被告罪證明確,因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2月。又本院已於94年12月7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