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自94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於94年12月8日上午訊問被告後,諭知被告以新臺幣二萬元交保,惟至下午再訊問被告後,被告陳稱覓保無著,本院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宣示被告自94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但在羈押期間仍可繼續覓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