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 簡桂蓉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被告 潘潔珍
鄭志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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