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王進展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複代理人 蘇睿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老遲吳國華吳振明吳金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面積429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403地號土地)、同段1404地號、面積為14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1404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500元、10,800元,本件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四分之一,有1403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1404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7,575元【計算式:〔(11,500×429)+(10,800×146)〕×1/4=1,627,57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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