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蔡襦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