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 高海木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費及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配偶 吳淑賢 現年61歲(49年2月15日生)、子女 高珮晶 現年23歲(87年9月19日生),應釋明目前有無薪資或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及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