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潘永成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宸寶潘宸添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5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400元,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1,100元【計算式:3,400×583×1/2=991,1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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