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8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達選任辯護人黃慧敏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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