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邱榮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零元整,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榮天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7年1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1.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27,357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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