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淑妃 律師即陳
煌銘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9,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