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子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8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子鑫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犯罪名、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犯罪名、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鄧子鑫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家樂福便利購」漢口店內,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徒手竊取商品架上陳列之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498元】。嗣店員 趙昀 察覺失竊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後,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趙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趙昀於警詢中指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蒐證照片6張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翻拍照片18張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所犯9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為滿足私慾,即率爾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守法觀念淡薄,完全未思及其行為對他人、社會造成之危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及尚未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宣告刑及所定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被告所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品,均遭被告使用或食用完畢等情,業據其於偵查中供述在卷(見偵卷第7頁反面),是該等物品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此部分犯罪所得之物,已不存在,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惟考量上開物品,價值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均未逾70元,價值甚微,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物品│數量│價值(新│所犯罪名、應處刑罰│││(民國)│││臺幣)││├──┼──────┼─────┼──┼────┼─────────┤│1│106年8月2日│蟑螂屋│1個│41元│鄧子鑫犯竊盜罪,處│││晚上9時4分許││││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6年8月6日│家福肉絲│1包│60元│鄧子鑫犯竊盜罪,處│││凌晨2時33分││││拘役拾日,如易科罰│││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6年8月8日│秋刀魚│1包│33元│鄧子鑫犯竊盜罪,處│││晚上9時35分││││拘役拾日,如易科罰│││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6年8月26日│秋刀魚│1包│33元│鄧子鑫犯竊盜罪,處│││晚上10時55分││││拘役拾日,如易科罰│││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6年8月29日│大成安心雞│1包│65元│鄧子鑫犯竊盜罪,處│││下午5時39分││││拘役拾日,如易科罰│││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6年9月3日│鷹牌煉乳│1罐│68元│鄧子鑫犯竊盜罪,處│││晚上9時43分││││拘役拾日,如易科罰│││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6年9月9日│大成安心雞│1包│65元│鄧子鑫犯竊盜罪,處│││晚上10時41分││││拘役拾日,如易科罰│││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6年9月17日│鷹牌煉乳│1罐│68元│鄧子鑫犯竊盜罪,處│││下午5時4分許││││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6年9月17日│大成安心雞│1包│65元│鄧子鑫犯竊盜罪,處│││晚上10時45分││││拘役拾日,如易科罰│││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總計│4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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