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六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聰賢 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