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大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政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 律師被告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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