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