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
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5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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