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6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8970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對於藥品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輸入,具有充分認識,且明知「PFIZER」之商標,係美商輝瑞產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商輝瑞大藥廠)享有商標權之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指定使用於各種西藥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專用期限至民國103年7月15日止),並明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標示與上開註冊商標「PFIZER」外觀相同之字樣之仿冒藥品,為未經藥品主管機關核准輸入銷售之禁藥,竟基於輸入仿冒商標商品及禁藥之犯意,於94年10月24日上午,在中國大陸廣東省珠海地區,以人民幣2仟餘元之價格,向某不詳之人,購入打印有美商輝瑞大藥廠所申請商標「PFIZER」品牌字樣之仿冒威而剛藥錠(按行政院衛生署於88年1月30日核發予輝瑞大藥廠該藥品之許可證:衛署藥輸字第022383號,中文名稱:威而鋼膜衣錠100公絲,英文名稱:ViagraFilm-CoatedTablets100mg,適應症:成年男性勃起功能障礙,處方:Eachtabletcontains:『Sildenafil100mg』)共計3,000顆。嗣於當日下午,甲○○將上開藥錠置放於其所托運行李中,自澳門搭乘復興航空GE-362號班機入境台灣而輸入該仿冒商標之禁藥,於同日下午3時10許,在高雄國際機場入境檢查室,為海關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其輸入之仿冒威而剛藥錠3,000顆,始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罰金刑下限之規定,業於94年2月
2日、95年6月14日修正公佈,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修正後該款則規定:「罰金:新台幣1,000元以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則就罰金刑下限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明,先予敘明。
四、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錠劑,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應以藥品列管,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4年11月16日藥檢壹字第0949432381號檢驗成績書乙紙在卷可憑,被告甲○○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扣案仿冒「PFIZER」商標且含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藥品,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審酌被告輸入仿冒商標之禁藥,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且有危及使用者之身體健康之虞,所為自屬可議,然念及其所輸入之偽藥數量雖多達3,000顆,但未流入市面即遭查獲,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尚屬輕微,且其已坦承全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地方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緩刑之宣告,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毋庸比較新舊法),以啟自新。
五、末查本件被告所輸入之上開禁藥,業經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沒入處分在案,有該局94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1份附卷宗可稽(見本院94年度訴字第4256號卷第8頁),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意旨,本院自無庸更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