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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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恆德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104年度上訴字第221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2項、第4項所載附表一編號「62」應更正為「62(含63)」,第5項所載附表一部分贅載「63」,應更正刪除。理由欄四、六、㈡所載附表一編號「62」應更正為「62(含63)」,理由欄五、六㈢所載附表一部分贅載「63」,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