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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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27號原告葉柏萱
樓訴訟代理人 江幸俊 被告 張慶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杰正法官王筑萱本件不得抗告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