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上訴人 彭之芹 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 律師上訴人 馮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