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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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恆德選任辯護人蔡宥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就其被訴於民國100年8月1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竊取被害人 董星巖 (原名 董庭歡 )財物部分(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偵緝字第
792號、第793號、第794號、第795號、第796號、第797號、第799號、第800號、第801號、第802號、第803號、第804號、102年度偵字第9874號、第10198號、第11291號、第11451、第11503號、第11877號、第12355號、第13165號、第14073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