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13號上訴人積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5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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