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9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97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21日下午3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貳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外新臺幣陸萬貳仟
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陸拾捌
元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
管理費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公司變更登記
表、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信用卡注意事項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陳樹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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