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竊盜罪減刑後,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案件之罪已減得之刑(減為有期徒刑七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案件之確定判決案號及所犯法條分別為「95年度簡字第3416號」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附為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