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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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乙○○原名 楊進地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4,000元,應繳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5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