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298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 劉業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整合企業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二、釋明相對人亞太整合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王振發

更多裁判書